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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项目经理资格:层高、面积、金额要求详解 —

更新时间:2025-08-08 15:48:00 编辑:丁丁小编

二级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是否必须具备规定的层高及建筑面积和合同金额?

根据2007年制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二级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是有明确规定的。标准中详细规定了工程规模的划分,包括建筑层数、高度、跨度、建筑面积和单项工程投资额五个方面,工程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大中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而二级注册建造师只能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具体来说,二级建造师可以承担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以下、建筑群建筑面积10万平米以下、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米以下的项目负责人。而一级建造师在这三方面都没有限制。此外,一级建造师是全国注册,全国执业,而二级建造师是省内注册,全国执业。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区别是什么?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有以下几点区别:

1、定义不同:项目负责人是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者,而项目经理是企业设立的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核心的重要管理岗位,负责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管理。

2、工作能力要求不同:项目负责人需要从整体上进行全局掌握,具备宏观的掌控能力;而项目经理则需要负责更具体的事务,具备专业的工作能力,擅长某个领域或方面。

3、权利不同:项目负责人能联系项目的使用单位,提出建设目的及功能要求,参与设计方案评审和设计单位选择,参与项目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项目经理的首要职责是在预算范围内按时优质地领导项目小组完成项目工作,并使客户满意。

4、地位不同:项目负责人的地位高于项目经理。一个大型项目通常只有一个项目负责人,而项目经理可以有多个。

5、职责不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前期、实施期间及后期工作有最终决定权,并对项目问题负责。项目经理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和管理,负责项目实施期间的人员管理和政策落实。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联系项目的使用单位,提出建设目的及功能要求;参与设计方案评审及设计单位选择;参与项目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参与相关合同的签订;联系有关部门,协助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负责在项目内贯彻落实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制定项目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项目经理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对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制定项目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和与公司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进行阶段性目标控制,确保项目目标实现;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质量计划、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索赔等基础工作,配合公司做好验工计价工作。

国企项目经理的权力大吗?

国企或大型单位的项目经理通常权力较为集中,他们的薪资待遇也相对较高。项目经理除了指挥施工外,还需要签订承包合同和工程结算单,管理和监督施工建设是他们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作为项目经理,如何带领好团队?

作为项目经理,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包括确保项目目标实现,保证业主满意;制定项目阶段性目标和总体控制计划;组织精干的项目管理班子;及时决策;履行合同义务,监督合同执行,处理合同变更等。

具体来说,项目经理在开工前要协调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检站、建设局、安检局、派出所等单位的关系,建立一个过硬的项目部和劳务队伍,索取相关手续并办理备案登记和监督注册登记。开工后,组织施工设备进场,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专项施工方案,签订原材料供需合同,控制材料价格和工程量。在施工中,搞好与监理公司、质量监督站、安检站的关系,监督施工进度和质量,按时结算工程款,处理资金供应问题,确保民工工资不拖欠,顺利进行各项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后,尽快进行决算,与建设单位结清工程款,必要时签订还款协议。

作为项目经理,还要对项目团队成员有耐心,了解他们的个性和动机,与他们建立良好的关系,起到模范带头的作用。如果只是单纯地谈论项目、分配任务和评审工作进展,是无法提高团队绩效的。

具有什么资格的人才能担任董事和董事长?

根据《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董事和董事长的资格要求如下:

1、《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长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董事长是外国人,则副董事长必须是中国人。

扩展资料: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相关条款,中外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合作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时,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如果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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